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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技术要求

发布:Xingyuanqz688 浏览:3085次

(1)、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直限住器停车;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无下降极限位直限位器的起重机,吊钩在*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小距离不应小于表二的规定;

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地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2)、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直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直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3)、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4)、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